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6號原 告 林大文訴訟代理人 林萬盛被 告 廖美玉 廖秀黎 廖雲啟 李廖秀絹 廖玉卿 廖郃 廖佐鏞 廖佐笆 許廖夏 廖甲銖 陳淵霖 程爐 程金嬌 程銘輝 程銘德 許登顯 許全成 許木樹 許惠貞 許惠玲 黃珠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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