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66號
ULDV,100,訴,366,201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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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林大文
訴訟代理人 林萬盛
被   告 廖美玉
      廖秀黎
      廖雲啟
      李廖秀絹
      廖玉卿
      廖郃
      廖佐鏞
      廖佐笆
      許廖夏
      廖甲銖
      陳淵霖
      程爐
      程金嬌
      程銘輝
      程銘德
      許登顯
      許全成
      許木樹
      許惠貞
      許惠玲
      黃珠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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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