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沈廖玉秀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
被 告 王睿閔
柯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提出有無因本案車禍事件申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