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4號
ULDV,100,訴,254,201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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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號
被上訴 人 太子宮
法定代理人 蔡火村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 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宮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1 月3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54 號第一審判決(原判決
日期誤載為100 年1 月3 日,係顯然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更正之),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更正部分得抗告,對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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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