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41號
ULDV,100,司拍,141,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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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呂恆都
複代理人  楊保鴻
相 對 人 蔡順彬
      洪玉珠兼李祈謀之.
      李明峻即李祈謀之.
      李米蓮即李佩珊即.
      李素慧即李祈謀之.
      李若華即李祈謀之.
      李若菁即李祈謀之.
      李明峰即李祈謀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其中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蔡順彬洪玉珠各負擔新台幣壹仟元,餘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洪玉珠李明峻李米蓮即李佩珊、李素慧李若華李若菁、李明峰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明峻、李明峰於民國(下同) 90年12月5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之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90年12月4 日起至120 年12月4 日止,債務清償 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約定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東茂製油廠實業有限公司於①94年10月20日、② ③95年12月14日邀同相對人李明峻、第三人李祈謀為連帶借 用人,林芳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5,000,000 元、 ②25,000,000元、③10,000,000元,詎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聲請人本金13,427,08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放 款借據、本院雲院恭100 司執癸字第584 號債權憑證、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7年度繼字第871 號民事裁定等影 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0 年12月2 日雲院恭非平決100 年度司 拍字第141 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林芳蘭表示意見,該通 知已於①100 年12月19日、②100 年12月17日、③100 年12 月5 日送達①相對人蔡順彬、②相對人洪玉珠、相對人李明 峻、相對人李若華、相對人李明峰、第三人林芳蘭、③相對 人李米蓮即李佩珊、相對人李素慧、相對人李若菁,惟相對 人、第三人林芳蘭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編號①1 、②2 、③3 所示不動產分別於①94年 10月6 日、②③96年8 月2 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①相 對人洪玉珠、②第三人李祈謀、③相對人蔡順彬所有,但抵 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另第三人李祈謀於97年8 月21日死亡,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洪玉珠李明峻李米蓮即李佩珊、 李素慧李若華李若菁、李明峰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 受其權義。且本件聲請附表編號2 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 繼承登記於相對人洪玉珠等7 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 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85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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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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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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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元長鄉 │三和 │ │0000-0000 │田│4693.00 │全部 │洪玉珠所有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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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元長鄉 │潭內 │ │0000-0000 │田│3990.00 │全部 │李祈謀(已歿)所有 │
│0│ │ │ │ │ │ │ │ │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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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元長鄉 │潭內 │ │0000-0000 │田│2520.00 │全部 │蔡順彬所有 │
│0│ │ │ │ │ │ │ │ │ │
│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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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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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茂製油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