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0年度,35號
ULDV,100,司司,35,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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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廖苑汝即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下 同)98年8 月11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832838240 號函 准予公司解散登記在案,並經選任聲請人廖苑汝為清算人, 是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二、按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3條第1 項、第79條規定,清算人 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 聲報;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 法第178 條第2 項規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公司解 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另依非 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 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 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查,本件聲 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影印本、選任清算人之股 東會議記錄、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前揭簿冊經 經全體股東審查通過之同意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 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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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廖苑汝即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