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蕭明寬
被 告 程新勝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