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三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翁錦南 被 告 丁○○ 戊○○ 丙○○ 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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