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2735號
TCEV,90,中簡,2735,2001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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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三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翁錦南
  被   告 丁○○
        戊○○
        丙○○
  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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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