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敏勇自民國壹百零壹年壹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敏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 而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 字第87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 年1 月10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 ,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執土字第45號執行指揮 書影本1 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 且其在監期間縱無羈押,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故原羈押原 因應已消滅,爰自101 年1 月10日起撤銷羈押。末以被告既 經借提執行,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