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68號
ULDM,100,聲,1368,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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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天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天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天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9 月確定,並 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以法 授矯字第100013240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 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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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