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163號
ULDM,100,交聲,163,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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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雲林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6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森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民國100 年11月14日所
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72-GH000000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汽車所有人牌照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處罰鍰新臺幣叁佰元。 理 由
壹、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新通汽 車貨運有限公司之司機姚金戍於民國100 年9 月21日上午11 時20分許,駕駛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853-HR號營業貨運曳 引車,行經臺中市○○區○○路1 段時,經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麗水派出所員警攔檢後,以其有塗抹污損汽車牌 照使不能辨識號牌之違規行為,因而當場製單舉發,嗣交通 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 其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 款規 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並責令申請換 領牌照或改正。
貳、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所有車牌號碼853-HR號曳引車自 購入使用至今,車牌從未有故意塗抹掩蓋號碼之情事,該車 多在工地出入,車牌在長期使用下自然老化退色,車號之白 漆略有退色而露出少許綠色底漆,況且車牌號碼仍清楚可見 ,警方所謂之塗抹綠色漆一節應為誤認,為此聲明異議,請 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叁、按汽車行駛有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 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2, 400 元以上4,800 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次按汽車行駛有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 、換發或重新申請者,處汽車所有人300 元以上600 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13條第1 款、第14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 規定,均係規範汽車牌照污損(或破損)之情形,所不同者 ,乃在於第13條第1 款所定「不能辨認其牌號」之原因,係 出於故意以「毀損」、「變造」、「塗抹污損」、「安裝其



他器具」等方式,致汽車牌號不能辨認,此種故意違規行為 ,通常具有積極逃免交通稽查或刑事偵查之目的,惡害較大 裁罰較重;而第14條第1 款之「牌照破損」,則係牌照非因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故意行為破損後(包括因行為人之「過 失」或「自然因素」所肇致),延不申請換發,導致交通稽 查困難之情形,惡害較小裁罰較輕。故遇有汽車牌照破損、 不能辨識牌號之情形,應視該牌照破損不能辨識之結果是否 為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故意造成,分別適用不同規定,如無 積極證據可認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有故意損毀、變造、塗 抹污損汽車牌照之行為,僅能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4條第1 款之規定,對於汽車所有人予以裁罰。肆、經查,本件案外人即司機姚金戍於100 年9 月21日上午11時 20分許,駕駛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853-HR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行經臺中市○○區○○路1 段時,有「塗抹污損汽車牌照 不能辨識號牌」之情形,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麗水 派出所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 款規定予以 舉發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0 年9 月21日中市警交字 第GH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0 年12月20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 1000031008號函檢送上開車輛交通違規照片1 張及異議人提 出之洗淨後車牌照片6 張在卷可稽。惟觀諸卷附前開交通違 規照片及洗淨後照片顯示,異議人所有上開車輛之牌照原屬 綠底白字,且該牌照中之白色文字與號碼「853-HR」之字體 均已嚴重脫落,遠離該車數步即已達與綠色底漆混淆而難以 辨識之程度。又異議人所有上開車輛之牌照綠色底漆污損及 白色文字塗漆褪色情形,其顏色污染及褪色位置分散,呈不 規則狀,當非所有人或使用人故意塗抹污損所致,且該車輛 係1992年6 月出廠,此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1 紙在卷可佐, 足見該車使用已逾19年之久,則因長期使用,導致牌照文字 號碼褪色,亦非絕無可能。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係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之故意行為所造成,揆諸前揭說 明,自難遽以認定異議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 1 款之違規行為。又本件異議人於異議狀內自承車牌有自然 老化退色之情形,但其既知牌照已有破損、油漆脫落,不報 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仍供案外人姚金戍 行駛,其有前開條例第14條第1 款之違規行為,堪可認定。伍、綜上,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故意塗抹污損其所有上開車輛之 牌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 款規定裁處罰鍰 3,000 元,尚有未合,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另依同條例第 14條第1 款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相關規定,



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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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