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9年度,306號
MLDV,99,苗簡,306,201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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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玉柱
杜義雄
巷19號
杜宏茂

杜政珍
杜泉龍
20號2樓
杜宏益
郭丁財
視為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金川
13樓之3
余其得
余源福
巷1弄16之3號
余源吉
新城5號14樓
余源旺

余龍洲
號7樓
余龍峯

余文雄

李余秋月
大明巷18弄35號
余建輝
7號
余崇平
6號
余采芳
巷19弄48號
余淑霞

黃桃
之2號
余育青
之2號
余文隆
83弄9號
余幸蓉

余源力
5號2樓
余源良
弄8號
余森源
余金連
2號
蕭美珠

孫榮昌

孫煜雄
陳進定

余承光(即余崇銘之承受訴訟人)

7樓
余承恩(即余崇銘之承受訴訟人)

7樓
盧白青(即余崇銘之承受訴訟人)

7樓
余明慧余文傑之法定繼承人)

0巷8弄5號
余季霖余文傑之法定繼承人)

0巷8弄5號
余盈萱余文傑之法定繼承人)

0巷8弄5號
林怡君(余文傑之法定繼承人)

0巷8弄5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梯榕余政國之法定繼承人)

巷19弄48號
余奇錦余政國之法定繼承人)

巷19弄4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梯榕余奇錦間因本院99年苗簡
字第306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26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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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