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賙公嘗
法定代理人 陳英治
段205巷7弄11號3樓
被 告 陳正男
陳進庭
巷15號2樓
陳睦雄
陳昌榮
陳菊枝
15弄1號
范陳雪枝
陳玉枝
陳美錡即陳瑞枝
巷10號
陳楊瑞蘭
陳鳳琴
號
陳鳳美
6號
陳鳳嬌
2號
陳晉東
陳晉聖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
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
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
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並未陳報是否有約定租金:
( 一)就 地上權人陳正男、陳進庭部分(其權利範圍各為2 分之
1 ),頭份鎮○○段1017、1017-1、1016、1016-1、1018、
10 18-1 地號土地係以「相同標的地田賦額並以田賦繳納期
日為支付期」為地上權租金約定之登記。故原告應查明每年
租金後依上開法條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如無約定者,依其一年所獲可
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698,150 元【依土
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
價每平方公尺2,56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81.81平方公尺
年息10%15=698,1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地價則為
3,09 0,77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
17,000 元 地上權權利範圍181.81平方公尺=3,090,770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就原告對被告陳正男、陳進庭之
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90,77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 ,690 元。
( 二)就 地上權人陳阿英部分(其權利範圍為1 分之1 ),依土
地謄本之記載,系爭頭份鎮○○段1017、1017-1、1016、
1016 -1 、1018、1018-1地號土地係以「相同標的地田賦額
並以田賦繳納期日為支付期」為地上權租金約定之登記。故
原告應查明每年租金後依上開法條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如無約定者,
依其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
698,150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
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56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
181.81平方公尺年息10%15=698,150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地價則為3,090,77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
地價每平方公尺17,0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81.81平方公尺
=3,090, 770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就原告對被告陳睦
雄、陳昌榮、陳菊枝、范陳雪枝、陳玉枝、陳美錡即陳瑞枝
、陳楊瑞
蘭、陳鳳琴、陳鳳美、陳鳳嬌、陳晉東、陳晉聖(以上均為
陳阿英之繼承人)之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90,
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
(三)綜上,本件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8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