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1號
MLDV,101,補,11,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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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宋志鴻
被 告 南極熊生態有機農場

,44之1號
法定代理人 毛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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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