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號
MLDV,101,補,1,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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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謝金來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鳳梅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曾鳳梅無權占有原告所有苗栗縣銅鑼鄉○○○段1134地
號土地,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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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