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鄭順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213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順中(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 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95年度繼字第213 號),為此聲 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票字第677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 書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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