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78號
MLDV,100,補,778,201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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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廖順汀
法定代理人 廖經台
4樓
原 告 陳桂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經本
被 告 鍾秀菊
李姿蓉
李賢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800 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三灣鄉○○○段257 之2 地號土地面積
443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 元=708,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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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