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陳玉滿
訴訟代理人 陳讓宏
被 告 劉煊德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劉煊德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且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 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按起訴應以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3款所明定,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劉煊德之全部繼 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嗣經本院 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0 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已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