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 議 筆 錄
100年家協字第124號(恩)
聲 請 人 柯春燕
相 對 人 黃 發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家協字第124 號因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聲請
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6 日上午11時,在本院調解室
達成協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李太正
書記官 黃秀娟
通 譯 李坤憲
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 柯春燕 到
相對人 黃 發 到
調解委員 黃淑齡 到
協議成立內容
一、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黃子恩(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子芸(民國91年3 月24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由兩造共同任之,子女黃子恩、黃子芸則與聲請人共同生活
,相對人得依子女意願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得將黃子芸之戶籍遷至聲請人之住所,以
配合子女就讀頭份國小。
三、子女就醫事項由聲請人決定,聲請人並需將上開細節告知相
對人,若需進行重大醫療程序(如手術),則需由兩造共同
決定。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協議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 柯春燕
相對人 黃 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黃秀娟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