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5號
MLDV,100,國,5,2012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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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5號
原   告 賴正士
特別代理人 賴曉娟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温曉君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法定代理人 熊台武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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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