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53號
MLDM,100,附民,53,2012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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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李美卿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彭碧玉
彭莉雯

彭碧雲
彭淑珍
上列被告等因100 年度易字第55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許祐寧及其法定代理
許登榜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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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