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874號
MLDM,100,易,874,201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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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8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益承
選任辯護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賴柏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5144、5762、
578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
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洪瑞榮
           通 譯 莊淑芬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莊益承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賴柏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柏宏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亦為關 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被供作財產 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不詳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於100 年7 月間向友人莊益承詢問有無對象欲收購 帳戶;而莊益承亦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 具,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被 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不詳詐欺集團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與綽號「阿豪」之友人交涉後,於同月20 日上午11、12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水活力」游泳池附近 ,向「阿豪」取得新臺幣(下同)1 萬3,000 元,再於同日 下午1 、2 時許,在同一地點,以1 萬元之代價,收購賴柏 宏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份郵局(下稱頭份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3號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 行(下稱中小企銀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得手後再轉交給「阿豪」,並從 中賺取3,000 元,而容任詐欺集團使用上揭金融機構帳戶以 遂行犯罪。嗣於同年7 月23日至27日,詐欺集團人員以網路 購物先匯款後交貨之詐術方法,致如附表一所示林欣儀等人 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地點,匯款至賴柏宏上 開帳戶內。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洪瑞榮
審判長法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地 │匯款時、地、金額 │受款帳戶 │
├──┼─────┼───────┼──────────┼────────┤
│01 │林欣儀 │100年7月23日晚│100年7月26日中午12時│賴柏宏頭份郵局 │
│ │ │間10時許在花蓮│01分許,在花蓮市富國│000-0000000000 │




│ │ │市住處 │郵局,匯款5,000元 │9343號帳戶 │
├──┼─────┼───────┼──────────┼────────┤
│02 │林東穎 │100年7月24日某│100年7月25日下午2時 │同上 │
│ │(曾姿依)│時許在中國大陸│55分許,在屏東縣萬丹│ │
│ │ │某處 │郵局,匯款4萬500元 │ │
├──┼─────┼───────┼──────────┼────────┤
│03 │陳羽康 │100年7月25日下│100年7月25日下午2時 │同上 │
│ │ │午2時許在屏東 │58分許,在屏東縣居處│ │
│ │ │縣居處 │以網路ATM方式,匯款1│ │
│ │ │ │萬6,500元 │ │
├──┼─────┼───────┼──────────┼────────┤
│04 │駱欣佩 │100年7月25日下│100年7月25日下午4時 │同上 │
│ │ │午2時許在新北 │53分許,在新北市板橋│ │
│ │ │市板橋區住處 │某郵局,匯款5,000元 │ │
├──┼─────┼───────┼──────────┼────────┤
│05 │阮志佳 │100年7月25日晚│100年7月26日上午8時 │賴柏宏中小企銀頭│
│ │ │間9時許在嘉義 │58分許,在嘉義縣大林│份分行000-000000│
│ │ │縣大林鎮住處 │鎮○○路郵局,匯款6,│43579號帳戶 │
│ │ │ │000元 │ │
├──┼─────┼───────┼──────────┼────────┤
│06 │王昱翔 │100年7月25日晚│100年7月27日下午1時 │同上 │
│ │ │間某時許在高雄│17分許,在高雄市楠梓│ │
│ │ │市楠梓區住處 │區某中小企銀,匯款3,│ │
│ │ │ │000元 │ │
├──┼─────┼───────┼──────────┼────────┤
│07 │范綱麟 │100年7月26日下│100年7月26日下午2時 │同上 │
│ │ │午2時許在臺北 │49分許,在臺北市中山│ │
│ │ │市內湖區住處 │區富邦大直分行,匯款│ │
│ │ │ │9,000元 │ │
├──┼─────┼───────┼──────────┼────────┤
│08 │王敏瑤 │100年7月26日下│100年7月26日下午2時 │同上 │
│ │ │午2時10分許在 │40分許,在新竹市居處│ │
│ │ │新竹市香山區居│以渣打銀行網路轉帳,│ │
│ │ │處 │匯款1萬8,000元 │ │
├──┼─────┼───────┼──────────┼────────┤
│09 │林家鵬 │100年7月27日凌│100年7月27日下午2時 │同上 │
│ │ │晨0時許在臺南 │5分許,在臺南市成功 │ │
│ │ │市居○ ○路郵局,匯款3,000元 │ │
├──┼─────┼───────┼──────────┼────────┤
│10 │項宇平 │100年7月27日上│100年7月27日中午12時│同上 │




│ │ │午11時許在臺中│59分許,在臺中市大全│ │
│ │ │市住處 │郵局,匯款2,000元 │ │
├──┼─────┼───────┼──────────┼────────┤
│11 │林卉心 │100年7月27日下│100年7月27日下午1時 │同上 │
│ │ │午1時許在宜蘭 │40分許,在宜蘭縣三星│ │
│ │ │縣三星鄉住處 │郵局,匯款1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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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份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