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黃子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理由狀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80,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如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