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慈惠愛心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松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慈惠愛心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慈惠愛心基 金會,為因應會務之需要,於民國100年10月8日第10屆第2 次董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7條、第9條之條文修正如附件 所示,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花蓮縣政府100年11 月21日府社助字第1000208833號函、第10屆第2次董監會議 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慈惠愛心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