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效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6號
HLDV,101,家訴,6,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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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石義龍


被 告 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效力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㈡立遺囑人陳石素月陳富貴之除戶資料(持本裁定至戶政機
關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石素月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部
分,請持本裁定至戶政機關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陳富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部分
,請持本裁定至戶政機關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㈤被告陳美芳之戶籍謄本(持本裁定至戶政機關申請,記事欄
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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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