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377號
HLDV,100,司促,8377,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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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債 權 人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瑞
債 務 人 駿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俐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0年12 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本 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已於100年8月 26日解散,請向債務人所屬法院聲請查詢是否有進行清算及 陳報清算人事件,並將查詢結果相關資料陳報本院。㈡債務 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如有陳報清算人事件,請具狀更正改列 該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請一併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該通知已於101年1月2 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 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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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東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