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艾藍GALLEG.
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艾藍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 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係在台外籍 勞工,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 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裁定 予以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 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 。又本院於101 年1 月31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 ,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