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0年度,4號
HLDM,100,重訴,4,2012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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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藍GALLEG.
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藍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艾藍於100年12月16日收受本院100年度 重訴字第 4號判決書,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 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101年1 月16日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2項規定 ,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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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