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坤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招文
相 對 人 東宏行
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
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177號假扣 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 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所欲保權之請求提起 訴訟,經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3日陳報在案,相對 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 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