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賴林富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約定自92年8月14日起至100年8月14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月3日止累計
127,181元未給付,其中118,347元為本金;8,750元為利
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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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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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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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8,347元 │ 101年1月4日起至 │百分之18.2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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