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0號
TTDV,101,司促,320,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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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郭秋孜
郭信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秋孜於民國97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郭信雄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4筆,計新臺幣(下同)77,676元,並約定自債務人
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
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年率1.26%)加碼年率1.49%機動計付(目前利率
為2.75 %),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
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債務人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
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77,676元,及自
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75%計算之利息,與
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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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