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9號
TTDV,101,司促,219,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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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債 務 人 柯妙慧即柯炫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貳萬零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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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