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3號
原 告 鄭郁霖
被 告 鄭子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立中 MENJ.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王中立」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立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23條(即現行該法第232條)之更正裁 定,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推事亦得參與,最高法院著有23年抗 字第217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