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2號
TTDM,101,附民,2,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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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 年度附民字第2 號
原  告  陳家成
被  告  吳建興
      林耀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278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 件)所載。
二、被告2 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部分即被告吳建興林耀軒 傷害案件,本院已於100 年12月 6日辯論終結(審判筆錄1 份附卷可稽),而原告於100 年12月30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時(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1 枚在卷可佐),檢察官及被 告2 人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復於101 年1 月16日判決確定( 送達證書3 份附卷可考),揆之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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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