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84號
TTDM,100,易,284,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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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94號
                   100年度易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暐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0年度偵字第658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0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暐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之手槍壹枝(含彈匣叁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口徑9mm之制式子彈捌顆,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之手槍壹枝(含彈匣叁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口徑9mm之制式子彈捌顆,均沒收。
事 實
一、張家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 編號1至9及11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9及11 至13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9及11至13所示之財物 得逞;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 編號10、1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0、14所示之方 式著手於竊盜之行為,惟於附表編號10因誤觸警鈴後隨即逃 逸,於附表編號14因搜尋財物未果而均未遂其犯行。二、張家暐復基於變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於其竊得上 開「8505-TF」號車牌後之民國100年1月中旬某日,以黑色 膠帶將「8505-TF」號車牌2面予以變造為「8585-IF」號車 牌後,將之懸掛在其所持用之車牌號碼6566-UP號自用小客 車之上而加以行使,足生損害於「8505-TF」號車牌所有人 高誌壕本人及交通監理機關對於車牌及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 性、警察機關對交通行政管理之正確性。
三、張家暐於99年12月間某日,在其所經營位於臺東縣臺東市○ ○○路190之1號「金錢豹KTV」之A6包廂內,拾獲不詳姓名 年籍之人所脫離本人持有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



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之手槍1 枝(含彈匣3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件手 槍)及具有殺傷力口徑9mm之制式子彈13顆(下稱本件子彈)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未經許可持有 之,並將本件手槍及子彈均藏置於其位於同縣市○○街28號 之住處內,俟於100年2月2日上午某時許,張家暐再將本件 手槍及子彈改置放於其向賴治廷所借得之車牌號碼5300 -XM 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下方。嗣於同日下午2時許,張家暐將 該車停放於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於同縣市○○路之側門旁時, 因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見有物品遭人自該學校側門圍牆內 擲出,疑有人竊取該學校之財物,遂前往該車停放之處查看 ,發現張家暐正欲逃離現場,乃對之施以盤查,然張家暐因 恐放置於該車內之本件槍彈及贓物遭警查獲,乘隙快步逃離 現場,嗣經警徵得賴治廷之同意後,對上開自用小客車進行 搜索,於車內扣得本件手槍及本件子彈,始查悉上情。四、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張家暐於偵查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所為之自白,均 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所得,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 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 158條之2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援用之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及 審理程序中對於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予否認,迄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視為被告同意作為證據,且無事 實顯示上開證據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所取得之證據,本院審 酌該等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於作 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暐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 與證人賈驥、林清波潘信州賴治廷劉王碧珠、邱明弘 、吳合崧、羅勝吉、李明憲、洪瑜嬪黃美淑侯美雲、賴 建凱、丁錦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內容,證人周平和、王 威文、羅仁霽林振祥黃國和於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並 經證人邱志雄陳瑋豪徐馨悅方鈺雯於警詢中證述屬實 ,且有如附表「證據名稱」欄內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核,此外 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



字第100 0032128號警卷第49頁)、刑案現場勘查採證報告2 份(見10 0年度偵字第303號偵卷第51-54頁、100年度偵字 第658號偵卷第78-79頁)、刑案現場位置圖及測繪圖4份( 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63頁、 100年度偵字第658號偵卷第25-2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00年4月18日刑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100年度 偵字第658號偵卷第51-52頁)及現場照片11張、勘查相片87 張、相片60張(見100年度偵字第303號偵卷第54頁、臺東縣 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5-67頁、1 00年度偵字第658號偵卷第88-102頁、臺東縣警察局信警偵 字第1000001858號警卷第55-71頁)在卷可稽,另有本件手 槍及子彈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21條業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 布,並於100年1月28日生效施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 、3款修正前原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 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 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修正後則規定為「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 兇器而犯之者。」經新舊法比較,修正後之條文既新增罰金 刑,第1款又刪除「夜間」之規定,若被告行為之時點係於 本次修正施行前,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經 查,被告張家暐於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8至14所犯加重竊盜 罪之行為時點均在100年1月27日以前,自均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321條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壞,稱「越 」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毀壞、踰越或超越門扇、安全設 備之行為使該門扇、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 揭規定之要件。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門扇 」專指門戶而言,應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 口大門;所謂「牆垣」,係指以土、磚、石所砌成足以區 隔內外之圍牆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依社 會通常觀念足認為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工作物之與門



扇或牆垣性質相類而同具防盜效用之設備而言。例如附加 於門扇之外掛鎖具(如毀壞構成門之一部之鎖,例如司畢 靈鎖,則應認為毀壞門扇)、窗戶、冷氣孔、鐵絲網、屋 頂之天窗、房間隔間木板、房間門或通往陽臺之落地門等 業已進入大門室內之住宅或建築物內部之諸門均屬之。又 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 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 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 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 年臺上字第5253號、25年上字第4168號、45年臺上字第 1443號、55年臺上字第547號判例、64年度第4次刑庭庭推 總會議決議(一)、70年度臺上字第2564號及78年度臺上 字第4418號判決參照)。末按,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 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 條前段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 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著有63年臺上字 第155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5、13、14之竊盜行為均係以 石頭破壞窗戶或推開窗戶後,踰越該窗戶而進入屋內竊取 或著手竊取財物,已構成毀越安全設備而竊盜;附表編號 9 、10之竊盜行為,分別係踰越外牆、圍牆後,以石頭擊 破窗戶或以不詳方式破壞密封氣窗之裝潢木板後,踰越該 窗戶進入屋內著手竊取財物,均已構成毀越牆垣、安全設 備而竊盜;另附表編號8、11、12所載之竊盜行為係分別 持螺絲起子、老虎鉗而犯之,此等工具之末端尖銳、質地 堅硬,若持以攻擊人,將產生一定之危害,自屬足以傷害 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是核被告張家暐於犯罪事實一附 表編號1、2、3、6、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普通竊盜罪;於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之毀越牆垣竊盜罪;於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牆垣竊盜罪;於附表編號8、11、12 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 盜罪;於附表編號9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2款之毀越牆垣、安全設備竊盜罪;於附表編號第10所 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毀越牆 垣、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於附表編號第13所為,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於 附表編號第14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



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罪。其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於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 337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罪、同法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固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此部分犯罪與提起公訴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至公訴意旨認附表編號4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 盜罪、附表編號7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 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11及編號12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普通竊盜罪容有違誤,惟此部分之事實屬社會基本事實 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又本院審理時,雖未告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之犯罪事實 另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嫌,就犯罪事 實欄一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編號7之犯罪事實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 1 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編號11及編號12之犯罪事實係涉 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未 告知變更起訴法條,然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 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 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而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 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 ,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 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 新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或變更之罪名,固應於其認為有 新增或變更之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告知之 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 裁判,而確保其權益。唯若法院就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 實或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6 條、第173條、第289條等規定之調查辯論程序,祇是未明 確告知被告新增或應變更之新罪名,如此項未踐行告知新 增罪名或罪名變更義務之訴訟程序違法,無礙於被告行使 防禦權而對判決顯無影響時,即不得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 理由(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322號、90年度臺非字第



130號裁判要旨參照)。本院認定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 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 盜罪、附表編號7之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 通竊盜罪、附表編號11及編號12之犯罪事實係犯修正前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犯罪事實欄三 之犯罪事實另犯刑法第337條之罪,雖未於審判期日踐行 告知被告罪名及告知罪名應予變更,然在調查證據程序中 ,已就被告有無踰越牆垣、攜帶兇器及侵占本件手槍、子 彈之犯行加以調查,而被告亦明確自陳(自白)有此部分 事實(見本院卷第141頁至142頁反面),復以提示並告以 要旨方式提示卷內證據資料及扣案之本件手槍及子彈,命 被告及指定辯護人表示意見,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復令被 告及指定辯護人就此部分事實為辯論,是本院雖未於審判 期日踐行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尚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特此敘明。
(五)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六)被告於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0、14之犯行,雖已著手竊盜 行為之實施,惟未生竊盜既遂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
(七)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進取,以踰越牆垣、安全設 備及攜帶兇器等方式,於短時間內四處行竊,侵害他人財 產權,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惡性非輕;其竊取他人車輛上 之車牌,又於變造車牌後懸掛於自己車上使用,不僅足以 影響司法單位查緝及監理單位車籍管理正確性,亦足以損 害遭竊車牌車輛之車主;又其明知持有槍彈為法所不許, 且政府查緝甚嚴,竟因偶然機會發現後,無視法令而拾取 持有,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威脅非淺,惟念及被告犯後均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 以經營KTV為業、每月收入約5、6萬元、已婚且有2名子女 需要扶養,及檢察官求刑尚屬適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八)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 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之手槍1枝(含彈匣3個,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未經試射具有殺傷力口徑9mm 之制式子彈8顆(扣案制式子彈13顆,其中5顆業經試射擊 發,認具殺傷力),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第12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均不得持有,為違禁物, 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



原具有殺傷力之子彈5顆,業經於鑑定時試射擊發,堪認 均滅失殺傷力,已非違禁物,均無庸諭知沒收。至扣案之 黑色背包1個、手電筒1支、頭燈1個,為被告所有,業據 被告坦承在卷,然尚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亦非屬違禁品,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2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蔡立群
附表:
┌─┬───┬──┬───┬──────┬───┬──────────┬──────┬───────┐
│編│被害人│時間│地點 │行為方法 │遭竊財│證據名稱 │論罪法條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物 │ │ │ │
├─┼───┼──┼───┼──────┼───┼──────────┼──────┼───────┤
│1 │基督教│99年│臺東縣│張家暐趁無人│電腦主│一、贓認領保管單1份 │刑法第320條 │張家暐犯竊盜罪│
│ │臺東浸│11月│臺東市│在內看顧財物│機1臺 │ (臺東縣警察局臺│第1項之普通 │,處有期徒刑叁│
│ │信會 │間某│中山路│之際,進入無│(業經│ 東分局信警偵字第│竊盜罪 │月。 │
│ │ │日 │273號 │人居住之基督│發還被│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基督教│教臺東浸信會│害人)│ 頁35)。 │ │ │
│ │ │ │臺東浸│後,徒手於該│ │二、臺東縣警察局臺東│ │ │
│ │ │ │信會之│教會之教育館│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教育館│內竊取該教會│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內 │所有之右列財│ │ 共3份(臺東縣警 │ │ │
│ │ │ │ │物得逞。 │ │ 察局臺東分局信警│ │ │
│ │ │ │ │ │ │ 偵字第1000001858│ │ │
│ │ │ │ │ │ │ 號警卷頁41-52)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刑案現場測繪圖4 │ │ │
│ │ │ │ │ │ │ 份(100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658號偵卷頁66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刑案現場勘察採證│ │ │




│ │ │ │ │ │ │ 報告1份(100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 │ │ 頁78-79)。 │ │ │
│ │ │ │ │ │ │五、勘察相片87張、相│ │ │
│ │ │ │ │ │ │ 片60張、刑案現場│ │ │
│ │ │ │ │ │ │ 照片3張(100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 │ │ 頁88-102、臺東縣│ │ │
│ │ │ │ │ │ │ 警察局臺東分局信│ │ │
│ │ │ │ │ │ │ 警偵字第10000018│ │ │
│ │ │ │ │ │ │ 58 號警卷頁58-68│ │ │
│ │ │ │ │ │ │ 、53-7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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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邱志雄│100 │臺東縣│張家暐趁無人│HITCHI│一、贓認領保管單1份 │刑法第320條 │張家暐犯竊盜罪│
│ │ │年1 │臺東市│在內看顧財物│牌電鋸│ (臺東縣警察局臺│第1項之普通 │,處有期徒刑叁│
│ │ │月中│山西路│之際,在無人│1臺( │ 東分局信警偵字第│竊盜罪 │月。 │
│ │ │旬某│1段97 │居住之日昇大│業經發│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日 │之11之│理石工廠門口│還被害│ 頁34)。 │ │ │
│ │ │ │號日昇│,徒手竊取邱│人) │二、臺東縣警察局臺東│ │ │
│ │ │ │大理石│志雄所有之右│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工廠內│列財物得逞。│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 共3份(臺東縣警 │ │ │
│ │ │ │ │ │ │ 察局臺東分局信警│ │ │
│ │ │ │ │ │ │ 偵字第1000001858│ │ │
│ │ │ │ │ │ │ 號警卷頁41-52)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刑案現場勘察採證│ │ │
│ │ │ │ │ │ │ 報告1份(100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 │ │ 頁78-79)。 │ │ │
│ │ │ │ │ │ │四、勘察相片87張、相│ │ │
│ │ │ │ │ │ │ 片60張、刑案現場│ │ │
│ │ │ │ │ │ │ 照片3張(100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 │ │ 頁88-102、臺東縣│ │ │
│ │ │ │ │ │ │ 警察局臺東分局信│ │ │
│ │ │ │ │ │ │ 警偵字第10000018│ │ │
│ │ │ │ │ │ │ 58號警卷頁58-68 │ │ │
│ │ │ │ │ │ │ 、53-7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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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信州│99年│臺東縣│張家暐趁無人│約6呎 │一、贓認領保管單1份 │刑法第320條 │張家暐犯竊盜罪│
│ │ │12月│臺東市│在內看顧財物│及約25│ (臺東縣警察局臺│第1項之普通 │,處有期徒刑叁│
│ │ │31日│漢陽北│之際,駕駛車│呎之黑│ 東分局信警偵字第│竊盜罪 │月。 │
│ │ │凌晨│路223 │輛前往無人居│色氣壓│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5時 │之7號 │住之瑞懋汽車│風管各│ 頁32)。 │ │ │
│ │ │許 │之瑞懋│保養廠後,徒│1條( │二、臺東縣警察局臺東│ │ │
│ │ │ │汽車保│手竊取潘信州│業經發│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養廠內│所有之右列財│還被害│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物得逞。 │人) │ 共3份(臺東縣警 │ │ │
│ │ │ │ │ │ │ 察局臺東分局信警│ │ │
│ │ │ │ │ │ │ 偵字第1000001858│ │ │
│ │ │ │ │ │ │ 號警卷頁41-52)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刑案現場測繪圖4 │ │ │
│ │ │ │ │ │ │ 份(100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658號偵卷頁27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刑案現場勘察採證│ │ │
│ │ │ │ │ │ │ 報告1份(100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 │ │ 頁78-79)。 │ │ │
│ │ │ │ │ │ │五、勘察相片87張、相│ │ │
│ │ │ │ │ │ │ 片60張、刑案現場│ │ │
│ │ │ │ │ │ │ 照片3張(100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 │ │ 頁88-102、臺東縣│ │ │
│ │ │ │ │ │ │ 警察局臺東分局信│ │ │
│ │ │ │ │ │ │ 警偵字第10000018│ │ │
│ │ │ │ │ │ │ 58 號警卷頁58-68│ │ │
│ │ │ │ │ │ │ 、53-71)。 │ │ │
├─┼───┼──┼───┼──────┼───┼──────────┼──────┼───────┤
│4 │國立臺│100 │臺東縣│張家暐趁無人│優派牌│一、贓認領保管單1份 │刑法第321第1│張家暐犯毀越牆│
│ │東專科│年2 │臺東市│在內看顧財物│20吋液│ (臺東縣警察局臺│項第2款之加 │垣竊盜罪,處有│
│ │學校 │月1 │正氣北│之際,由側門│晶電腦│ 東分局信警偵字第│重竊盜罪 │期徒刑陸月。 │
│ │ │日下│路889 │圍牆進入國立│螢幕2 │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午2 │號國立│臺東專科學校│臺(業│ 頁33)。 │ │ │
│ │ │時許│臺東專│,至該校之西│經發還│二、臺東縣警察局臺東│ │ │
│ │ │ │科學校│餐教室時,因│被害人│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之西餐│教室門未上鎖│)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教室內│,張家暐即進│ │ 共3份(臺東縣警 │ │ │




│ │ │ │ │入該教室,並│ │ 察局臺東分局信警│ │ │
│ │ │ │ │以徒手竊取該│ │ 偵字第1000001858│ │ │
│ │ │ │ │學校所有之右│ │ 號警卷頁41-52) │ │ │
│ │ │ │ │列財物得逞。│ │ 。 │ │ │
│ │ │ │ │ │ │三、刑案現場測繪圖4 │ │ │
│ │ │ │ │ │ │ 份(100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658號偵卷頁25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刑案現場勘察採證│ │ │
│ │ │ │ │ │ │ 報告1份(100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 │ │ 頁78-79)。 │ │ │
│ │ │ │ │ │ │五、勘察相片87張、相│ │ │
│ │ │ │ │ │ │ 片60張、刑案現場│ │ │
│ │ │ │ │ │ │ 照片3張(100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 │ │ 頁88-102、臺東縣│ │ │
│ │ │ │ │ │ │ 警察局臺東分局信│ │ │
│ │ │ │ │ │ │ 警偵字第10000018│ │ │
│ │ │ │ │ │ │ 58 號警卷頁58-68│ │ │
│ │ │ │ │ │ │ 、53-71)。 │ │ │
├─┼───┼──┼───┼──────┼───┼──────────┼──────┼───────┤
│5 │國立臺│100 │臺東縣│張家暐駕駛車│機油2 │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刑法第321第1│張家暐犯毀越牆│
│ │東專科│年2 │臺東市│牌號碼5300-X│瓶、工│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項第2款之加 │垣、安全設備竊│
│ │學校 │月2 │正氣北│M號之自用小 │具箱1 │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重竊盜罪 │盜罪,處有期徒│
│ │ │日下│路889 │客車至國立臺│只(內│ 共3份(臺東縣警 │ │刑陸月。 │
│ │ │午1 │號之國│東專科學校位│含工具│ 察局臺東分局信警│ │ │
│ │ │時許│立臺東│於臺東縣臺東│)、帆│ 偵字第1000001858│ │ │
│ │ │ │專科學│市○○路上之│布袋1 │ 號警卷頁41-52) │ │ │
│ │ │ │校汽修│側門後,先翻│個、木│ 。 │ │ │
│ │ │ │科1樓 │越該側門附近│質修車│二、刑案現場測繪圖4 │ │ │
│ │ │ │實習工│之圍牆進入該│躺板1 │ 份(100年度偵字 │ │ │
│ │ │ │廠內 │學校,再以石│箱、塑│ 第658號偵卷頁26 │ │ │
│ │ │ │ │頭擊破無人居│膠管1 │ )。 │ │ │
│ │ │ │ │住之該學校汽│包、割│三、刑案現場勘察採證│ │ │
│ │ │ │ │修科大樓1樓 │草機修│ 報告1份(100年度│ │ │
│ │ │ │ │實習工廠窗戶│理包1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之玻璃後,將│包等物│ 頁78-79)。 │ │ │
│ │ │ │ │窗鎖開啟並自│ │四、勘察相片87張、相│ │ │
│ │ │ │ │該窗戶踰越侵│ │ 片60張、刑案現場│ │ │




│ │ │ │ │入該大樓,徒│ │ 照片3張(100年度│ │ │
│ │ │ │ │手竊取右列該│ │ 偵字第658號偵卷 │ │ │
│ │ │ │ │學校所有之財│ │ 頁88-102、臺東縣│ │ │
│ │ │ │ │物得逞。 │ │ 警察局臺東分局信│ │ │
│ │ │ │ │ │ │ 警偵字第10000018│ │ │
│ │ │ │ │ │ │ 58號警卷頁58-68 │ │ │
│ │ │ │ │ │ │ 、53-7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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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春波│100 │臺東縣│趁被害人林春│螺絲起│一、刑案現場測繪圖4 │刑法第320條 │張家暐犯竊盜罪│
│ │ │年2 │臺東市│波未及注意之│子1把 │ 份(100年度偵字 │第1項之普通 │,處有期徒刑叁│
│ │ │月12│正氣北│際,徒手竊取│。 │ 第658號偵卷頁24 │竊盜罪 │月。 │
│ │ │日中│路448 │被害人林春波│ │ )。 │ │ │
│ │ │午12│號之東│所有放置於該│ │二、刑案現場照片1張 │ │ │
│ │ │時許│皇昌五│店欲出售之螺│ │ (臺東縣警察局臺│ │ │
│ │ │ │金行內│絲起子1把, │ │ 東分局信警偵字第│ │ │
│ │ │ │ │得手後將其藏│ │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 │於其褲袋內,│ │ 頁54)。 │ │ │
│ │ │ │ │未經結帳逕行│ │ │ │ │
│ │ │ │ │離去。 │ │ │ │ │
├─┼───┼──┼───┼──────┼───┼──────────┼──────┼───────┤
│7 │劉王碧│99年│臺東縣│張家暐駕駛車│7232-T│一、贓物認領保管單1 │刑法第320條 │張家暐犯竊盜罪│
│ │珠 │11月│臺東市│牌號碼3269-J│F號車 │ 份(100年度偵字 │第1項之普通 │,處有期徒刑叁│
│ │ │23日│長沙街│N號之自用小 │牌2面 │ 第303號偵卷頁50 │竊盜罪 │月。 │
│ │ │凌晨│52巷77│客車行經臺東│(業經│ )。 │ │ │
│ │ │4時 │號前 │縣臺東市長沙│發還被│二、刑案現場位置圖及│ │ │
│ │ │許 │ │街52巷77號前│害人)│ 測繪圖1份(臺東 │ │ │
│ │ │ │ │,因見劉王碧│ │ 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 │
│ │ │ │ │珠所有車牌號│ │ 信警偵字第100003│ │ │
│ │ │ │ │碼7232-TF號 │ │ 2128號警卷頁63)│ │ │
│ │ │ │ │自用小客車停│ │ 。 │ │ │
│ │ │ │ │放於該處無人│ │ │ │ │
│ │ │ │ │看管,認有機│ │ │ │ │
│ │ │ │ │可趁,遂以徒│ │ │ │ │
│ │ │ │ │手將該車前後│ │ │ │ │
│ │ │ │ │車牌(共2面) │ │ │ │ │
│ │ │ │ │卸下,並於得│ │ │ │ │
│ │ │ │ │手後旋即離開│ │ │ │ │
│ │ │ │ │現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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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昱翰│99年│臺東縣│張家暐於前開│監視錄│一、刑案現場位置圖及│修正前刑法第│張家暐犯攜帶兇│
│ │中醫診│12月│臺東市│時地,攜帶為│影鏡頭│ 測繪圖2份(100年│321條第1項第│器竊盜罪,處有│
│ │所 │7日 │博愛路│其所有且客觀│1個(系│ 度偵字第303號偵 │3款之加重竊 │期徒刑陸月。 │
│ │ │上午│362巷 │上足供兇器使│統編號│ 卷頁162、臺東縣 │盜罪 │ │
│ │ │9時9│15號 │用之螺絲起子│CHl) │ 警察局臺東分局信│ │ │
│ │ │分許│ │及老虎鉗各1 │ │ 警偵字第10000321│ │ │
│ │ │ │ │把(未扣案),│ │ 28號警卷頁63) │ │ │
│ │ │ │ │隨以上開工具│ │ 。 │ │ │
│ │ │ │ │將裝設於該中│ │二、現場照片14張(10│ │ │
│ │ │ │ │醫診所外牆上│ │ 0年度偵字第303號│ │ │
│ │ │ │ │之監視錄影鏡│ │ 偵卷頁164-170、 │ │ │
│ │ │ │ │頭1個(系統編│ │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 │ │
│ │ │ │ │號CHl)拆下,│ │ 分局信警偵字第10│ │ │
│ │ │ │ │再以老虎鉗將│ │ 00000000號警卷頁│ │ │
│ │ │ │ │連接該監視鏡│ │ 64)。 │ │ │
│ │ │ │ │頭之電源線剪│ │ │ │ │
│ │ │ │ │斷,而竊取得│ │ │ │ │
│ │ │ │ │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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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國立臺│100 │臺東縣│張家暐於前開│電腦主│一、贓物認領保管單1 │修正前刑法第│張家暐犯毀越牆│
│ │東高級│年1 │臺東市│時地,踰越國│機、螢│ 份(臺東縣警察局│321條第1項第│垣、安全設備竊│
│ │中學 │月4 │中華路│立臺東高級中│幕各2 │ 臺東分局信警偵字│2款之加重竊 │盜罪,處有期徒│
│ │ │日上│1段721│學之外牆進入│臺及該│ 第00 00000000號 │盜罪 │刑陸月。 │
│ │ │午6 │號 │該學校內,復│學校教│ 警卷頁48)。 │ │ │
│ │ │時55│ │趁該學校之自│師羅勝│二、搜索扣押筆錄2份 │ │ │
│ │ │分許│ │然科學館教師│吉所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辦公室無人之│之吉他│ 1份(臺東縣警察 │ │ │
│ │ │ │ │際,以石頭將│1把、 │ 局臺東分局信警偵│ │ │
│ │ │ │ │該辦公室窗戶│調音器│ 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之玻璃擊破後│1個、 │ 警卷頁54-61)。 │ │ │
│ │ │ │ │,隨即以手將│MP3播 │三、搜索扣押筆錄1份 │ │ │
│ │ │ │ │窗鎖開啟並自│放器1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該窗戶踰越侵│支、 │ 1份(100年度聲搜│ │ │
│ │ │ │ │入該辦公室之│PICK3 │ 字第5號偵卷頁7-9│ │ │
│ │ │ │ │內,而竊取該│片等物│ )。 │ │ │
│ │ │ │ │學校及學校老│得逞。│四、刑案現場位置圖及│ │ │
│ │ │ │ │師所有之財物│ │ 測繪圖1份(臺東 │ │ │




│ │ │ │ │得逞。 │ │ 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 │
│ │ │ │ │ │ │ 信警偵字第100003│ │ │
│ │ │ │ │ │ │ 2128號警卷頁63)│ │ │
│ │ │ │ │ │ │ 。 │ │ │
│ │ │ │ │ │ │五、現場照片19張(10│ │ │
│ │ │ │ │ │ │ 0年度偵字第303號│ │ │
│ │ │ │ │ │ │ 偵卷頁204-217、 │ │ │
│ │ │ │ │ │ │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 │ │
│ │ │ │ │ │ │ 分局信警偵字第10│ │ │
│ │ │ │ │ │ │ 00000000號警卷頁│ │ │
│ │ │ │ │ │ │ 67-69)。 │ │ │
├─┼───┼──┼───┼──────┼───┼──────────┼──────┼───────┤
│10│巨匠電│100 │臺東縣│張家暐於前開│無 │一、刑案現場勘查採證│修正前刑法第│張家暐犯毀越牆│
│ │腦股份│年1 │臺東市│時地,沿巨匠│ │ 報告(100年度偵 │321條第1項第│垣、安全設備竊│
│ │有限公│月5 │博愛路│電腦股份有限│ │ 字第303號偵卷頁 │2款、第2項之│盜罪,未遂,處│
│ │司臺東│日上│422號 │公司臺東分校│ │ 55-69)。 │加重竊盜未遂│有期徒刑叁月。│
│ │分校 │午6 │ │後方之圍牆及│ │二、刑案現場位置圖及│罪 │ │
│ │ │時許│ │屋頂攀爬至2 │ │ 測繪圖2份(100年│ │ │
│ │ │ │ │樓,踰越該處│ │ 度偵字第303號偵 │ │ │
│ │ │ │ │2樓陽台外側 │ │ 卷頁161、臺東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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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