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99號
TNDV,100,補,599,201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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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張献欽 住臺南市永康區○○○街32巷6弄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太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7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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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