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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7292號
TNDV,100,司促,37292,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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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292號
債 權 人 陳進華
債 務 人 陳勝因

債 務 人 粘春發健嘉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玖萬叁仟陸佰元②壹拾
肆萬貳仟叁佰伍拾元③壹拾叁萬捌仟捌佰元④壹拾肆萬叁仟
捌佰柒拾元⑤壹拾叁萬柒仟肆佰元⑥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元⑦
壹拾叁萬陸仟柒佰元⑧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元⑨壹拾叁萬捌仟
貳佰捌拾元⑩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⑪壹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
元⑫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元⑬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①一百年九月二十日②一百年九月三十日③一百年十月
十一日④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⑤一百年十月二十日⑥一百年
十月三十一日⑦一百年十一月十日⑧一百年十一月十日⑨一
百年十二月六日⑩一百年十二月六日⑪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
⑫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⑬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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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