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7212號
TNDV,100,司促,37212,2012010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7212號
債 權 人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鍾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為臺中市北 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