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1年度,83號
TCEM,91,中簡,83,2001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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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乙○○前曾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 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判決確定,」應予補 充、更正,及證據「證人林麗雲之證詞、現場圖一紙、照片二紙(影本)」應予 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一一號  被   告 乙○○ 女二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五七八巷三號之二三            身分證統一編號:M二二一四四О七八五號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審酌情節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而為聲請,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一、犯罪事實:乙○○曾犯竊盜罪,為法院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現尚在緩刑期  內,竟不知悛悔,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五  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六十九之六號甲○○所開設之金大成銀樓  ,偽稱要購買金飾,乘甲○○與其他客人談話疏於注意之際,成竊取甲○○所有  之金項鍊三條,放置於褲內,經甲○○發覺項鍊短少,報警查獲。案經台中市警  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已自白。
       被害人甲○○在警訊中之指訴及贓物領據一紙、照片。三、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四、具體求刑:被告已表示願受罰有期徒刑二月之刑,本檢察官亦請將其判處被告被  告有期徒刑二月之刑罰,以示懲儆。
  此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檢察官 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美 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   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   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   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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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