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9年度,88號
TNDM,99,交附,88,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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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字第88號
附民原告 洪淑珍
黃洪美金
洪財福
洪樹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王建強律師
附民被告 吳宜芳


楊雨霖


台南縣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龔昶仁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訴字第12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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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