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5號
TNDM,102,聲,15,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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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世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
1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六及編號八至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世煌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9年度 偵字第10644號、100年度偵字第9號) ,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10644號、100年度偵字 第9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0年度上職議 字第 54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後確定;另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物係案外人林建助所有,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六及編號八至編 號九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 1 項及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分裝偽農藥罪及販賣偽農藥罪所用 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核與林建助於警詢 中之陳述相符,復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 單扣押筆錄 1份在卷可稽,又經本院核閱上開相關卷宗確認 無訛,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編 號二至編號六及編號八至編號九所示之物,應予准許;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既非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物經 鑑識判定有標示不符之情形而非偽農藥,則聲請人聲請予以 沒收即與前揭法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谷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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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數量│所有人│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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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得利旺(草殺淨)80%可濕性粉劑 │1包 │林建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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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愛果旺(可濕性硫磺)80%可濕性粉劑 │2包 │葉世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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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保舒丁(貝芬替)60%可濕性粉劑 │1盒 │葉世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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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保舒丁(貝芬替)60%可濕性粉劑 │1罐 │葉世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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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毒蝸死(聚乙醛)6%餌劑 │1包 │葉世煌│聲請書誤載為毒鍋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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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威生寶-45(鋅錳乃浦)80%可濕性粉劑 │1包 │葉世煌│報告編號:00000000(貳-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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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威生寶-45(鋅錳乃浦)80%可濕性粉劑 │3包 │葉世煌│報告編號:00000000(貳-18) │
│ │ │ │ │ 00000000(貳-19) │
│ │ │ │ │ 00000000(貳-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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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愛果旺(可濕性硫磺)80%可濕性粉劑之標籤 │1宗 │葉世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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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保舒丁(貝芬替)60%可濕性粉劑之標籤 │1宗 │葉世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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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644號偵查卷宗第12頁至第14頁所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 │
│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9年4月29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 │
│函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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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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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