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鈺貴
附民被告 潘文榮
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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