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簡再字,101年度,1號
TNDM,101,聲簡再,1,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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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劉昇志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所為100 年度簡上字第165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 字第一六五號妨害家庭案件判處聲請人有罪之確定判決,有 以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㈠一○○年度簡字第一○七二號刑 事判決指稱「聲請人對於被告高菁霙因二人相姦之犯行為其 配偶葉丁碩發覺,有意分手,竟心生怨懟,將二人交往過程 之書信以及相姦之私密照片寄給告訴人葉丁碩,甚至在其寄 給告訴人葉丁碩的書信中以『有點想念你家的那片大床,… …怎麼做都不會掉到床下』等語羞辱、挑釁告訴人葉丁碩, 甚至唆使其配偶江芳薇對被告高菁霙提出告訴」等情,乃告 訴人葉丁碩及檢方所欲加之罪,絕非聲請人之本意,明顯違 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之規定。㈡上揭確定判決完全取決告訴人葉丁碩一人 之感受,無視於江芳薇之內心衝擊、高菁霙犯後之惡劣態度 、聲請人對葉丁碩及高菁雵之善意、聲請人遭葉丁碩夫婦惡 意指摘強暴、性侵害、性騷擾及妨害電腦使用,而被原公司 要求離職等事實真相,而為偏頗之判決。㈢告訴人葉丁碩雖 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十月三十一日所提刑事陳 述意見狀記載:「一直以為的美滿家庭一夕崩毀,心靈上遭 受打擊與折磨而深感痛苦」等情,但其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偵查庭訊問當天及其後,特地請假溫馨接送其妻高英 霙上下班,業已「宥恕」被告高菁霙,是告訴人葉丁碩之指 訴明顯違法。聲請人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開始再審。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 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 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二十一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因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規定甚明。另所謂「漏未審 酌」,自係指該證據於判決前已存在,且已顯現於卷宗內為



法院所知悉之證據而言,否則當無漏未審酌之可言。苟事實 審法院依調查之結果,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經取捨證 據後認定事實者,既對卷附證據資料為價值判斷,而對被告 不利之證據採酌據為論罪之依據,至其餘與前開論罪證據不 相容之供述,縱屬對被告有利,仍無證據價值而不採,此係 有意不採,並非疏而漏未審酌,尚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三號、九十一年度台抗 字第六五號、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號裁判要旨參照)。三、經查:
㈠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本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判 決,業經本院以郵務送達方式送達予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 「臺南市○區○○路二段二六號六樓之五」,於一○○年十 二月六日付與該處所「希望之都大廈管理室」,而合法送達 予聲請人之受僱人乙節,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在本院一○○年 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卷宗內,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 則聲請人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因重要證據 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依前揭規定,自應於收受上揭確定 判決之二十日內為之,即至遲應於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向本院提出再審之聲請,始符規定。詎聲請人迄一○一年一 月四日始以上揭確定判決有如上所指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 由,具狀聲請再審,有其聲請再審狀上本院所蓋之收狀戳印 可憑,顯逾其收受判決後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程序自 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㈡至於聲請人上揭聲請再審意旨㈠認本院一○○年度簡字第一 ○七二號刑事判決所載之量刑理由,乃告訴人葉丁碩及檢方 所欲加之罪,絕非聲請人之本意云云,係針對本院一○○年 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確定判決之一審判決所載量刑理由有何 違法不妥之處作指摘,顯非就本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六 五號確定判決有何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為敘明;又其聲 請再審意旨㈡雖指稱本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確定 判決完全取決告訴人葉丁碩一人之感受,偏頗於告訴人葉丁 碩一方云云,惟本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確定判決 就聲請人應判處之刑度,維持一審判決量處之有期徒刑四月 之理由,業於該確定判決內載明綦詳(見該判決第四至六頁 之第之㈠內容),顯已就卷內全部證據本其自由心證予以 取捨及判斷,不能因聲請人對此持相異之評價,即遽指上揭 確定判決有何漏未審酌之處;另告訴人葉丁碩對聲請人提起 本件相姦告訴後,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是否與其配偶高菁霙 重修舊好,而有如聲請人所指之溫馨接送情乙情,與告訴人 葉丁碩是否「宥恕」聲請人(相姦者)無關,尚難以此判定



告訴人葉丁碩已喪失對聲請人(相姦者)之告訴權,且告訴 人葉丁碩因本案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並非上揭確定判決 量處聲請人較重於同案被告高菁霙刑度之理由,此觀諸上揭 確定判決內容甚明(見該判決第四至六頁之第之㈠內容) ,自難認上揭確定判決就此部分有何重要事項漏未審酌之處 。綜上,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所謂具體之足生於影響判決之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 再審要件不符,聲請人據此聲請再審,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及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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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