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銓益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銓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銓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 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