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博頌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博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博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年8 月確定,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確定,並於民國98年8 月 3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6 月16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8 年8 月26日(刑後尚需 執行罰金易服勞役10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