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123號
TNDM,101,交簡,123,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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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3762 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明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林明安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上午7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NKG -780 號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下稱普通重型機車) ,沿臺南市立圖書館總館旁便道,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 行經該便道與臺南市○區○○路間之交岔路口時,與張宇豐 所駕駛車牌號碼XUC -992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張 宇豐因而人、車倒地,受有背部、髖部、雙膝、右上肢多處 擦挫傷等傷害(林明安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起訴) 。詎林明安知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開普通重型機車肇事, 致人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對張宇豐採取救護措 施,亦未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即逕自駕駛前揭普通重型機車 離開現場而逃逸。嗣因路人記下林明安所駕駛上開普通重型 機車之車牌號碼,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訊據被告林明安對於前揭時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開普通重 型機車肇事,致被害人張宇豐受傷而逃逸之事實供認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 份 、現場照片7 幀、被告駕駛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車損之照片 7 幀、被害人所駕駛前開普通重型機車車損之照片7 幀、現 場掉落物之照片1 幀在卷可按;另被害人確因被告駕駛之動 力交通工具前揭普通重型機車肇事,受有前開傷害,亦有國 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 份附卷可考, 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 事致人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駕車與他人發生車禍事故以 後,不思對於被害人施以救護,亦未通知警察機關處理,而 採取肇事逃逸之方式規避,足見其漠視他人權益之心態,對 於被害人生命、身體及求償權行使之危害非輕,被告所為自



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駕駛上開普通重型 機車肇事,致被害人所受之傷害,尚非嚴重,犯罪所生之損 害尚非重大;且被告事後業已針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與被害人和解成立,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按,暨被告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認聲 請人具體求刑有期徒刑6 月,應屬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已針對民 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與被害人和解成立,已如前述,經此 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惟被告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前開普通重型機車肇事,致人傷而逃逸,守法觀念 顯有不足,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導正其行為 及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爰併宣告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 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 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期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 明瞭其行為所生之損害,並建立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應 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於執行之問題,應由執 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該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 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4 、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 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



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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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