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華偉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華偉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3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