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759號
TNDM,100,簡,2759,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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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柏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10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程柏森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 第三款、第五條第五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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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