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524號
TNDM,100,簡,2524,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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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
偵字第二二三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甫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均應將A女更正為蔡淑 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載為代號0000000000號之A女, 但因其以代號代替真名之舉,並不符合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為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應依法以其真名示之)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230號
被 告 陳冠甫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南市○○區○○里○○路436巷5
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甫與A女(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曾 為男女朋友,因細故分手,陳冠甫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單一行為犯意,自99年10月2日上午8時21分起,至 99年10月20日下午6時2分許止,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 之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等之簡訊文字內容,至 A女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以此加害生命、身 體之事恐嚇A女,使其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冠甫固坦承有利用行動電話發送如附表所示之簡 訊至告訴人A女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 恐嚇犯行,辯稱:因告訴人都不回家,伊很擔心害怕到很生 氣,才傳這些簡訊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 A女指訴綦詳,並有其所使用之前揭行動電話翻拍照片在卷 可稽。本件告訴人因被告上述言語心生畏懼,而提出告訴, 顯而易見,其生命、身體已因被告前述惡害之通知深感不安 ,而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 自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按數行為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 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利用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 示之簡訊恐嚇A女之恐嚇行為,乃基於同一犯意下之行為, 依上開判例要旨所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實質上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檢察官 周欣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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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送時間及簡訊內容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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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10/02 08:21:59 │
│ │內容:又欺騙我,不馬上回電,你下地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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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0/10/02 09:58:57 │
│ │內容:別說我不疼三個孩子是你逼我的,只好先處理,你│
│ │才會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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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10/16 20:17:18 │
│ │內容:我們分手了嗎,你這樣對待我什麼意思,若是單是│
│ │分手都不能跟我談嗎,如果你仍然給我戴綠帽又什麼都不│
│ │說就這樣跑,我發誓用盡一生,並不惜代價抓到你,誏你│
│ │活著會比死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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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0/10/20 16:37:05 │
│ │內容:你在公司的事,我真的竟然最後一個才知道妳的身│
│ │上絕對不少於百刀的,我發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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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0/10/20 18:02:45 │
│ │內容:我的恨已經不再是針對妳一人了,現在的我活一天│
│ │算一天,我已心力交萃了,但我不會倒下,我等待尋找與│
│ │妳玉石俱焚的這一天,我爸媽離婚是因我媽愛賭,我妹離│
│ │婚是因他婆婆,我弟也沒被背叛過,但也為愛死過一次,│
│ │我兩個前女友因我一次入獄跟電腦而分,唯獨你誏我跟我│
│ │家及祖先蒙羞,我是陳家的長子又沒結過婚,我一定要拿│
│ │回尊嚴,我在房間已留下遺書,我離開家後,總有一天他│
│ │們會看到,希望他們諒解我的決定跟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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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