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751號
TNDM,100,易,751,201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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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甫叡
選任辯護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9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廖一帆告訴被告侯甫叡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民事和解, 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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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