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原 告 王周香 王秀春 王崇慶 王秀珠 王盈樺 王幸玫 王堅聰 王建祥 傅新發 王德雄 溫總田 林端儀 林偉民 盧溫菊枝 林愛 李王阿滿 盧王含笑 樓 王周愛 王寶色 王罔市 王油柑 蔡王雪枝 王萬來 王萬子 王兩富 王陳英 王大維 王大軍 王靜姿 王靜謐 王鄭紅色 王志光 王志達 王文玲 王文珠 駱景城 駱志城 駱文琇 駱文玲 駱文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被 告 章榮昌 黃隆泰 黃章王 黃隆照 黃隆璋 黃隆偉 劉黃惠渝 黃梨枝 黃則枝 王彥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金洙律師被 告 黃勝正 黃正忠 黃正昇 黃瀞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回報此頁面錯誤